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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1年2試同天考?下周一討論
11月10日 聯合晚報 A4版
高普考1年2試同天考?下周一討論
考選部提出高普考試制度變革,引發反彈,考試院院會甚至連續兩周針對此事進行討論。考選部預計在11月12日下周一舉行內部會議,商討相關制度調整方式。
高普考每年七月接續舉行,不少考生重複報名,當重複錄取時多選擇高考報到,放棄普考錄取,就算增額錄取都遞補完仍有大量缺額。考選部長董保誠日前在立法院表示,將研議將高普考改成一年二試且同時舉行,考生只能二選一。此外,地方特考也限縮為偏遠及離島區特考,多數地方特考名額移到高普考。
由於事涉20多萬考生權益,不少考生陳情請考選部重新評估,且此案尚未在考試院院會形成共識,不少考試委員反對。具法律背景的考委表示,高普考改為一年二試,不僅增加考生報名費用,典試、考場租借、試務人員等成本也會增加,並延長考生準備時間。
考試委員高永光說,原本高普考試在五天內一次解決,但現在改一年兩次,時間重疊,有些考生會認為造成相對剝奪,因為只要上半年沒考上,還要等到下半年,準備時間拉長。他認為,重複錄取造成缺額的問題,可以以報考高普考時選填優先志願,或增額錄取方式來改善。
至於地方特考擬限縮為偏遠及離島區特考,考試委員蔡良文也態度保留,表示,國家考試的制度、結構及人事等問題,應全面整體思考,不應僅考量部分應考人權益。地方特考辦理是為了地方政府用人,高普考試是為了全國性的公務用人為主軸,兩者互動交流,可以透過用人機關適度報缺來解決需求,而不是逕行將兩種考試整併。
考選部解釋,目前台灣地狹人稠,城鄉差距有限,現行地方就地取材、留才的期待與社會發展趨勢未合,加上地方特考分區錄取分區分發制度,常造成錄取不足額情形,無法滿足用人機關需求,阻礙業務推展。
相關變革,考試院院會最後決議須整合各界意見,在院會取得共識並完成法制程序後,始能推行,考選部將在周一開會再討論。
此外,為減少考生重複準備普通科目所花時間,考選部也研議採分階段辦理考試,考生參加第一階段普通科目及格者,可作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的門檻,第一階段錄取資格保留一定年限,再行準備專業科目考試,考選部強調,考生權益並未受到影響。
聯合晚報/記者甘芝萁/台北報導 2012.11.10
http://m.udn.com/xhtml/ViewFreeArticle?type=news&cate=1&page=1&articleid=3009152&sn=1
2012年11月9日 星期五
考試院配合法官法施行,通過指定主要法律科目內容
考試院配合法官法施行,通過指定主要法律科目內容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1108 14:02:34)考試院院會今(8)日通過依法官法規定指定主要法律科目之內容案。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依法官法第5 條及第87 條規定法官與檢察官應具之各項任用資格,對於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學者,定有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規定。而上開2條文第4項規定「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其他經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而言。」
黃秘書長進一步說明,為求適法與明確,俾使相關機關對於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適用「主要法律科目」規定有所依循,參照「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第2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中有關「主要法律科目」之規定,將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非訟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證據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工法或勞動法、國際公法、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等22 科目,定為法官法所規定的考試院指定主要法律科目。
訊息來源:考試院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15713.aspx#.UJwhm78ayc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1108 14:02:34)考試院院會今(8)日通過依法官法規定指定主要法律科目之內容案。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依法官法第5 條及第87 條規定法官與檢察官應具之各項任用資格,對於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學者,定有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規定。而上開2條文第4項規定「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其他經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而言。」
黃秘書長進一步說明,為求適法與明確,俾使相關機關對於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適用「主要法律科目」規定有所依循,參照「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第2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中有關「主要法律科目」之規定,將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非訟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證據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工法或勞動法、國際公法、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等22 科目,定為法官法所規定的考試院指定主要法律科目。
訊息來源:考試院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15713.aspx#.UJwhm78ay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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