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0日 星期五

4月20日新聞剪報:考試院通過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

考試院訂證照考試設立基準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即時報導】
2012.04.19 11:40 pm
考試院今天通過法規,訂定各種國家證照考試的認定基準,未來應具備長期教育訓練,且須有執業資格才能工作的特殊學識或技能,才能辦證照國考,例如推拿師,目前尚缺完整的教育訓練制度,短期內恐難舉辦證照考試。
2012/04/1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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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設立諮詢委員會 確定考試種類

【台灣醒報記者劉運台北報導】
2012.04.19 10:25 pm
為確立專職及技術人員的考試種類,考試院決定設置「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考試院另外決定,101年公務人員將新增103名身心障礙人員,讓在公家機關服務的身心障礙人總數增至313名。
考試院今天訂定專職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考試院祕書長黃雅榜表示,專職及技術人員的考試種類,依法是由考試院訂定。然而,考試種類為何,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標準。
考試院將依專職及技術人員的工作性質、證照考試屬性,依法訂定考試種類認定基準要件、認定程序,並設置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除具諮詢功能,也可做為教考訓用相關機關的溝通平台。對於未來考試類科的設置,諮詢委員會將先行審察,完備法制作業程序,進行幕僚作業,提供意見供考試院參考。
另外,考試院今天決定,101年公務人員將新增103名身心障礙人員。黃雅榜表示,之前暫訂的身心障礙人員名額為210名,其中三等考試名額68名,四等考試名額72名,五等考試名額70名。依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要求,未來需增加103名,包括22個三等考試名額、48個四等考試名額、33個五等考試名額。未來總計有313名,三等考試90名、四等考試120名、五等考試10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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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新聞稿
考試院通過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
考試院今(19)日召開第11屆第184次院會,通過考選部研提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鑑於社會上職業多元,何者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由本部辦理其執業資格取得,何者可由職業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辦理,事涉人民工作權及職業自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人員;其考試種類,由考試院定之。」惟其考試種類如何定之,尚乏明確之認定標準。基於專技人員本質,並因應專技人員證照考試屬性,保障人民的工作權,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52號、第453號、第655號、第682號解釋意旨,明訂專技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基準要件、認定程序等事項,爰依考選部組織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考選部表示,本設置要點主要重點包括:
一、明定專技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基準,應以具備經由學校教育或訓練長期累積培養過程所獲得之特殊學識或技能及須具執業資格始得執行業務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所從事業務或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直接重大密切相關,及對人民工作權之影響」;「執行業務具自主性、自律性及專屬不可替代性,強調親自執行並對其服務親負其責」;「紛爭責任鑑定具專業性與困難度」。
二、明定本會之組成及產生方式。
三、明定專技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處理程序,各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先擬具職業管理法草案,並依專技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要件擬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需求說明書,同時應填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審查表及佐證資料行文本部。本部收到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函後,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相關領域委員先召開分組會議徵詢各界意見,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彙整各方意見及配套措施後,並加具意見提本會審議。審議結果由本部報請考試院審定之。
董部長表示,未來專技人員考試新增類科前,各職業主管機關仍應先予訂定相關職業管理法規,以保障專技人員證照之法效性及其執業空間,本諮詢委員會除諮詢功能外,亦可作為教考訓用相關權責機關先行溝通之平臺,俾使教考訓用密切配合。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1077

考試院訂定考選部專技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419 14:19:04)考試院院會今(19)日通過訂定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由考試院定之。惟其考試種類如何定之,尚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基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本質,並因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考試屬性,保障人民的工作權,爰參酌大法官解釋意旨,明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基準要件、認定程序等事項,並由考選部設置諮詢委員會,就個案審議認定,俾資規範明確。

黃秘書長並強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除具諮詢功能外,亦可作為教考訓用相關權責機關先行溝通的平臺,俾使教考訓用密切配合。對於未來新增專技人員考試類科的設置,可透過諮詢委員會發揮先行審查、完備各項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及進行先期幕僚作業的功能,並提供相關專業諮詢意見供考試院審議參考。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P4/10321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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