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聯合報 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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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 學者著作列評分 (2012/06/21 14:40)
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考試院院會今(21)日通過,未具司法官任用資格的學者、律師、大法官等,可透過國家遴選考試,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法務部辦理的法官、檢察官遴選的資格,以利司法院及法務部進用學有專長、具有實務工作經歷的學者及律師。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法官法在100年7月6 日 公布,第5條及第87條是為促進法官、檢察官多元進用管道。
他說,考試院須配合訂定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以利司法院及法務部進用學有專長、具有實務工作經歷的學者及律師。
考選部指出,該考試應考資格,適用對象包括未具法官及檢察官擬任資格的學者、律師、大法官、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考選部表示,考試併採筆試、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四種方式,其占分比例分別為筆試成績占20%,審查著作發明成績占30%,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30%,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考選部說,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60分及格,其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50分,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著作發明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考選部指出,為配合遴選法官、檢察官擔任不同訴訟法庭需要,並因應新興科技與社會多元化發展,進用具特殊法律專業,以彌補並強化專業法庭的功能,規定考試的應試科目為基礎選試科目,以及專業選試科目。
在基礎選試科目(選試其中一科)包括,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憲法與行政法。
在專業選試科目(選試其中一科)包括,國際私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非訟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證據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工法或勞動法、國際公法、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
考選部表示,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考試及格證明文件,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法務部辦理的法官、檢察官遴選的資格。
原文網址:
http://www.nownews.com/mobileweb/index.php?mid=2826842&pa=/2012/06/21 /91-2826842.htm
考選部新聞稿
考試院審議通過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草案
考試院今(21)日召開第193次院會,通過考選部研提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草案。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法官法業於一百年七月六日 公布,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均自公布後一年(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 )施行,其第五條及第八十七條係為促進法官、檢察官多元進用管道,考試院須配合訂定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考選部爰研訂本辦法,以利司法院及法務部進用學有專長、具有實務工作經歷之學者及律師。
本項考試辦法之主要重點為:
一、依法官法第五條及第八十七條規定本考試之應考資格,適用對象包括未具法官及檢察官擬任資格之學者、律師、大法官、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二、規定本考試併採筆試、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四種方式,其占分比例分別為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審查著作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其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著作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三、為配合遴選法官、檢察官擔任不同訴訟法庭之需要,並因應新興科技與社會多元化發展,進用具特殊法律專業,以彌補並強化專業法庭之功能,規定本考試之應試科目為基礎選試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基礎選試科目(選試其中一科)包括: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憲法與行政法。專業選試科目(選試其中一科)包括:國際私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非訟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證據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工法或勞動法、國際公法、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
四、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考試及格證明文件,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法務部辦理之法官、檢察官遴選之資格。
考選部表示,本項辦法將於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立即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公告周知應考人。考選部並將儘速研議本項考試之年度考試日程,以利應考人及早準備。
資格考通過後 學者、律師可參加法官遴選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06.22 03:09 am
配合法官法七月六日 施行,考試院昨天制訂辦法,未來具備一定學經歷的學者或律師,只要先通過資格考,就可透過遴選擔任法官或檢察官,讓司法官進用管道更多元,減少因「奶嘴法官」、「恐龍法官」誤判而引發的民怨。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指出,在美國,絕大多數法官,都是資深律師或學者轉任,較懂得人情世故,做出符合情、理、法的判決。
反觀台灣,大學畢業就可考法官、檢察官,錄取者常因缺乏社會經驗,判決和社會脫節,被稱「奶嘴法官」、「童子軍法官」或「恐龍法官」。
考選部表示,早在十幾年以前,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建議司法官不要全由剛走出校門的菜鳥擔任,但是至今進用管道仍以司法官考試為主;只有極少數曾通過高考以上公職考試的教授或律師,才有資格參加司法院舉辦的遴選,轉任法官或檢察官。
去年法官法三讀通過後,立法院決議,希望能逐年降低司法官考試錄取人數,增加遴選司法官的人數。
考試院院會昨天因此通過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開放未通過公職考試的優秀學者或律師,只要具備一定年資及特殊專長,可先參加考試院舉辦的資格考,及格後再通過司法院的遴選,就可當法官或檢察官。黃雅榜說,考試院未來會配合司法院定期辦資格考。
辦法規定,要遴選不同層級的法官或檢察官,有不同資格考條件,其中律師若想轉任,至少要執業六年以上;相關領域的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想轉任,同樣至少要任教六年以上;中研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則至少要有八年以上資歷。
至於遴選資格考採筆試、口試、審查著作發明、審查學經歷等四種,其中筆試只占總分兩成,選考基礎及專業科目各一科,希望降低考試負擔,鼓勵更多學者及律師轉任司法官。
全文網址: 資格考通過後 學者、律師可參加法官遴選 | 綜合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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