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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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01/11/01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1)日通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次修正係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並考量與升官等訓練資績之衡平,爰增訂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具有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法定任用資格者,其取得任用資格後任較高官等年資得與前項年資合併採計。」,以期第5條相關之年資計算,得以明確界定,維護應考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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