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 星期五
2012年11月10日 星期六
高普考1年2試同天考?下周一討論
11月10日 聯合晚報 A4版
高普考1年2試同天考?下周一討論
考選部提出高普考試制度變革,引發反彈,考試院院會甚至連續兩周針對此事進行討論。考選部預計在11月12日下周一舉行內部會議,商討相關制度調整方式。
高普考每年七月接續舉行,不少考生重複報名,當重複錄取時多選擇高考報到,放棄普考錄取,就算增額錄取都遞補完仍有大量缺額。考選部長董保誠日前在立法院表示,將研議將高普考改成一年二試且同時舉行,考生只能二選一。此外,地方特考也限縮為偏遠及離島區特考,多數地方特考名額移到高普考。
由於事涉20多萬考生權益,不少考生陳情請考選部重新評估,且此案尚未在考試院院會形成共識,不少考試委員反對。具法律背景的考委表示,高普考改為一年二試,不僅增加考生報名費用,典試、考場租借、試務人員等成本也會增加,並延長考生準備時間。
考試委員高永光說,原本高普考試在五天內一次解決,但現在改一年兩次,時間重疊,有些考生會認為造成相對剝奪,因為只要上半年沒考上,還要等到下半年,準備時間拉長。他認為,重複錄取造成缺額的問題,可以以報考高普考時選填優先志願,或增額錄取方式來改善。
至於地方特考擬限縮為偏遠及離島區特考,考試委員蔡良文也態度保留,表示,國家考試的制度、結構及人事等問題,應全面整體思考,不應僅考量部分應考人權益。地方特考辦理是為了地方政府用人,高普考試是為了全國性的公務用人為主軸,兩者互動交流,可以透過用人機關適度報缺來解決需求,而不是逕行將兩種考試整併。
考選部解釋,目前台灣地狹人稠,城鄉差距有限,現行地方就地取材、留才的期待與社會發展趨勢未合,加上地方特考分區錄取分區分發制度,常造成錄取不足額情形,無法滿足用人機關需求,阻礙業務推展。
相關變革,考試院院會最後決議須整合各界意見,在院會取得共識並完成法制程序後,始能推行,考選部將在周一開會再討論。
此外,為減少考生重複準備普通科目所花時間,考選部也研議採分階段辦理考試,考生參加第一階段普通科目及格者,可作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的門檻,第一階段錄取資格保留一定年限,再行準備專業科目考試,考選部強調,考生權益並未受到影響。
聯合晚報/記者甘芝萁/台北報導 2012.11.10
http://m.udn.com/xhtml/ViewFreeArticle?type=news&cate=1&page=1&articleid=3009152&sn=1
2012年11月9日 星期五
考試院配合法官法施行,通過指定主要法律科目內容
考試院配合法官法施行,通過指定主要法律科目內容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1108 14:02:34)考試院院會今(8)日通過依法官法規定指定主要法律科目之內容案。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依法官法第5 條及第87 條規定法官與檢察官應具之各項任用資格,對於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學者,定有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規定。而上開2條文第4項規定「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其他經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而言。」
黃秘書長進一步說明,為求適法與明確,俾使相關機關對於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適用「主要法律科目」規定有所依循,參照「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第2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中有關「主要法律科目」之規定,將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非訟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證據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工法或勞動法、國際公法、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等22 科目,定為法官法所規定的考試院指定主要法律科目。
訊息來源:考試院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15713.aspx#.UJwhm78ayc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1108 14:02:34)考試院院會今(8)日通過依法官法規定指定主要法律科目之內容案。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依法官法第5 條及第87 條規定法官與檢察官應具之各項任用資格,對於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學者,定有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規定。而上開2條文第4項規定「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其他經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而言。」
黃秘書長進一步說明,為求適法與明確,俾使相關機關對於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適用「主要法律科目」規定有所依循,參照「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第2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中有關「主要法律科目」之規定,將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非訟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證據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工法或勞動法、國際公法、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等22 科目,定為法官法所規定的考試院指定主要法律科目。
訊息來源:考試院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15713.aspx#.UJwhm78ayc0
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
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
最新消息
發佈日期:101/11/01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1)日通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次修正係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並考量與升官等訓練資績之衡平,爰增訂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具有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法定任用資格者,其取得任用資格後任較高官等年資得與前項年資合併採計。」,以期第5條相關之年資計算,得以明確界定,維護應考人權益。
最新消息
發佈日期:101/11/01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1)日通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次修正係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並考量與升官等訓練資績之衡平,爰增訂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具有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法定任用資格者,其取得任用資格後任較高官等年資得與前項年資合併採計。」,以期第5條相關之年資計算,得以明確界定,維護應考人權益。
2012年11月8日 星期四
2012年11月2日 星期五
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與及格率之設定標準之決定因素與程序及公職專技人員考試 制度研討會圓滿結束
日期 101/11/2 下午 06:41
標題 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與及格率之設定標準之決定因素與程序及公職專技人員考試制度研討會圓滿結束
內容 考選部於11月2日舉辦「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與及格率之設定標準之決定因素與程序及公職專技人員考試制度研討會」,上午場的專題為「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與及格率之設定標準之決定因素與程序」,下午場的專題為「公職專技人員考試制度」。
研討會上午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謝名娟助理研究員報告「標準設定實行程序、影響因子及效度評估之研究」,綜合討論時包括多位技師公會理事長、執業律師之與會人員發言踴躍,認為專技人員各類科考試題目之建置,應先透過職能分析的程序訂定命題大綱以維持試題品質並控制難易度,而效度部分應兼具內外部之效度,專技人員及格標準之設定應注意及格人員嗣後實務上的表現,各項專技人員考試之及格方式應由學術界、實務專業領域及教育測量專家等各方面共同制定較為完善。
研討會下午由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呂育誠教授報告「公職專技人員考試制度變革之研究」,同樣引發現場與會人員的熱烈討論,普遍認同設置公職專技人員考試類科的制度改革,也支持考選部提出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法方向,除了現行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及公職法醫師等4類科外,未來視用人機關需要仍有增加公職專技人員考試類科之必要,但進用程序宜有相關配套制度,如待遇及獎勵之措施等,以符社會發展所需吸引優秀人才報考。
考選部政務次長李繼玄表示,為因應產業發展及國際化,拔擢優秀人才,規劃設計與時俱進的考試制度,期望能透過本次研討會各議題的探討,改進專技人員考試制度、方法及技術。考選部已詳細紀錄本次研討會的各項意見,將會同相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共同研商具體可行方案,並透過相關部會的合作及相關法規之修訂予以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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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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