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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01/9/27 下午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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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內容
考試院今(27)日召開第11屆第207次院會,通過考選部研提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於民國88年12月29日 修正公布,並自90年1月1日 施行迄今已滿10年餘,其間曾作六度修正,惟僅作個別條文修正。隨著時空環境轉變及知識經濟、國際化的潮流,教育體制大幅變易,以及專業分工日趨精細,各種新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類日益增加,為因應產業發展及國際化趨勢,提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制度、方法及技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允宜通盤檢討修正。本部除調查產官學界及應考人修法意見外,並召開多次部內外研修會議,期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制度之改革更臻周延妥適。
考選部表示,本修正案係配合典試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重新檢視修正,期能理想性與可行性兼具,防弊與興利並重,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第13條:除原規定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減免考試外,另增訂「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亦得為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係鑑於專技人員考試類科(如外語導遊人員)未來如欲採行語文檢定制時,使語文檢定及格者得予免應第二試口試,爰將取得該資格者,歸納為「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並於本條增列法源依據,俾期明確。
二、第16條:考量市場供需現況並確保及格者專業素質,於第2項增列各種考試及格方式得擇一或併用,且及格方式應報請考試院決定,俾各專技人員依其類科及性質需要,得彈性併採不同及格方式,例如總成績及格與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及格之併行制。
三、第18條:除了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考試及格證書費外,本次修正將原住民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納入亦得減徵、免徵或停徵之規定。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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