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7日 星期一

考選部:不為特定人辦特考

102年1月7日聯合報A11版

考選部:不為特定人辦特考

一千多名健保局、勞保局金融雇員及專技人員能否轉任公務員,考試、行政兩院仍有歧見。有行政院官員建議考試院辦理特考,為勞保局及健保局雇員轉任公務員一案解套。但考選部考選規畫司長黃慶章昨天表示,依現行法令,不能專為勞、健保局特定人士舉辦特考;如辦理特考,其他人也都可以來公開競爭。

黃慶章表示,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考選部指出,在民國八十五年之前,曾因職訓局等單位改組,為其雇員辦理過特考、讓他們轉任公務人員,但當時就有人認為不公平,才修法杜絕以此轉任的管道。

聯合報/記者薛荷玉 台北報導 2013.01.07

http://m.udn.com/xhtml/ViewFreeArticle?type=news&cate=1&page=1&articleid=3123116&sn=1





【新聞疑義975】司法院最近所倡議的「改革」,是否會將「落入笑柄」?
引自: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3/01/07/%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975%E3%80%91%E5%8F%B8%E6%B3%95%E9%99%A2%E6%9C%80%E8%BF%91%E6%89%80%E5%80%A1%E8%AD%B0%E7%9A%84%E3%80%8C%E6%94%B9%E9%9D%A9%E3%80%8D%EF%BC%8C%E6%98%AF/

發表於 一月 7, 2013  gs
【新聞疑義975】司法院最近所倡議的「改革」,是否會將「落入笑柄」?
/楊春吉
【新聞】
一千多名健保局、勞保局金融雇員及專技人員能否轉任公務員,考試、行政兩院仍有歧見。有行政院官員建議考試院辦理特考,為勞保局及健保局雇員轉任公務員一案解套。但考選部考選規畫司長黃慶章昨天表示,依現行法令,不能專為勞、健保局特定人士舉辦特考;如辦理特考,其他人也都可以來公開競爭。 黃慶章表示,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考選部指出,在民國八十五年之前,曾因職訓局等單位改組,為其雇員辦理過特考、讓他們轉任公務人員,但當時就有人認為不公平,才修法杜絕以此轉任的管道(聯合報10217日報導:考選部:不為特定人辦特考)。
【疑義】
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條即分別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是公務人員之考試,非不得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惟應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從而,考選部說,不為「特定人辦特考」是對的,但如果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及所有人,而舉辦本次特考,並容許所有符合資格(此資格,當然不能以「服務於某特定機關者」為其資格,以符「平等原則」)的人報名參與考試,那就不是為「特定人辦特考」,而是為「所有人辦特考」,應是可以的。
為「所有人辦特考」,將生「原健保局及勞保局部分人員考不生,可能工作不保,對原健保局及勞保局部分人員更不利」之情況,「原健保局及勞保局部分人員」應該很難接受,但如果允許為「特定人辦特考」,那司法院最近所倡議的「改革」,將「落入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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