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3月30日剪報:考試院修法 國考擬採標準化量尺分數

 3月29日聯合晚報 A8版

3月30日聯合晚報 A20版 

3月30日中國時報 A8版

3月30日自由時報 A20版 

3月30日蘋果日報 A14版 

3月30日台灣新生報 2版

考試院修法 國考擬採標準化量尺分數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03.30 03:07 am
考試院會昨天通過修正典試法,明定國考可請實務界人士命題,也可對國內外徵題,讓考題更多元;未來評分還可比照學測或基測,採標準化的量尺分數,避免同一科太多人閱卷、或選考不同科目,給分寬嚴不一。
典試法修正草案要送立法院審議通過才能實施。考選部考選規劃司長黃慶章強調,未來國考不會全面改採量尺分數,主要是針對部分要選考的專技證照考試,或同一類科考生太多、要動員很多人閱卷的專技或公務員考試,授權典試委員視情況而定。
他舉例,目前專利師的證照考試,可自由考選英、日等外語;專業科目也可從物理化學、電子學等十幾科當中,選考一科,但每科申論題的閱卷老師,評分寬鬆不一,同樣頂尖的考生,考某科得九十分,考另一科可能只得七十分,通過率也因此高低不均。
若是換算成量尺分數,例如比照大學學測採十五級分,最頂尖的考生,都可拿十五滿級分。
黃慶章說,目前國考申論題閱卷,評分前都會先開會,訂出評分標準,評分時也會不斷監看,若有閱卷老師評的分數,和其他人差太多,會請他們重新評分,但過於耗費人力,將來若能針對選考或太多人閱卷的考試,改用量尺分數來調整評分,會更加公平。
此外,目前所有國考測驗題都要公布答案,但考選部一直希望推動警察等特考加考心理測驗,篩選出最適任的人才,若也一併公布答案,考生可事先模擬測驗,測驗將失準,這次也修法,規定性質特殊的測驗,可不公布答案。
修正草案並且規定,為了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得公開徵求、交換或購置國內外試題,但若決定納入題庫,除了要遵守保密協定,還要修題,不能照抄。
未來命題委員的遴選範圍也將擴大,除了各領域專家學者,還可聘請資深的實務界人士,讓考題更符合用人需求,不會和社會脫節。
2012/03/3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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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命題委員 增加有實務經驗者
2012-03-30
中國時報
曾薏蘋/台北報導
     考試院昨天考試院會通過《典試法》修正草案,未來典試人員閱卷評分,可用量尺分數、標準分數及百分位數轉換分數,評分標準較能統一,達到考試的公平性。
     此外,命題委員遴選將擴大範圍,除了專業相關系所教授,還增加有實務經驗者。考選部規劃司司長黃慶章表示,許多專技考試考生一取得證照即可開業,因此有實務經驗概念的命題委員非常重要,司法官、律師、建築師及木工等類科最為需要。
     考試院昨天考試院會通過《典試法》修正草案,閱卷評分方式出現大變革。黃慶章指出,國考報考人數眾多,閱卷委員也會增加,因此同一科目可能出現二名以上閱卷委員,容易造成觀點不同,評分標準有落差,影響公平性。法修正後,除了現行閱卷方式,還增加量尺分數、標準分數及百分位數轉換分數。
     黃慶章表示,每次評分採哪種方式,由該類科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若報考人數不多,可沿用現行評分方式;若人數多,可採新修正通過的三種方式評分。但標準分數評分方法準確度較高,應會最常使用。
     修正草案也明訂,國家考試舉行完畢,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得對外布,考試性質特殊者,經考試院同意後,不予公布。例如,警察是帶槍的公務員,心理狀態不合適者就必須淘汰,警察特考未來擬實施「心理測驗」,若公布試題答案,就測不出後續應考考生實際心理狀況。
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2033000050,00.html

蘋果日報

減少不公 國考擬改「量尺計分」
2012 0330
唐鎮宇╱台北報導】為減少國考閱卷委員評分標準不一而造成的不公問題,考試院會昨通過《典試法》修正案,授權典試委員會,可視狀況決定是否將考試改為「量尺分數」或「百分位數」,降低評分差異影響,不再讓考生吃虧。修正草案近日將送立法院審議。
防閱卷標準不一
考選部舉例,國中基測採用的「PR值」就是一種量尺分數方式,若某科開放考生可自由選考A科或B科,這兩科評分和難度可能會有差異,PR值可將A、B兩科的考生分數各分為十五等分,A科和B科的前十五分之一的考生就視為同等級,以此降低評分時的人為干擾,目前部分專技考試也開放考生選考不同科目時,也可能會採用這種計分方式。
為擴大題庫來源,修正的《典試法》也新增可向國外購買、交換考題或公開徵題,並開放招攬有豐富實務界經驗者擔任典試委員,不以學界為限。
對此,補教業者TKB百官網協理王元賢說,即使如此,恐怕還是很難避免不同閱卷委員評分的差異,「有些老師可能覺得某觀念很重要而給高分,有些老師可能不認為。」今年打算考國考的考生賴俊賢說,改成「量尺分數」確實有助於公平性,和同儕間也不會斤斤計較誰的分數比較高。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4125094/IssueID/20120330




自由時報電子報
典試法修正 國考擬採量尺計分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典試法修正草案」,增列國家考試可採行量尺分數或百分位數等轉換方式,並由典試委員會決議分數轉換的方式及標準,避免閱卷給分寬嚴不一,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避免閱卷給分寬嚴不一 將更公平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長黃慶章表示,未來閱卷不論給分寬或嚴,透過量尺或百分位數分數轉換後,評分寬嚴標準較為一致;部分專技考試選考不同的類科,如果不同科目間難易度差別大,透過量尺分數轉換,也可避免爭議,讓計分更公平。
黃慶章說,以稅務特考為例,每次都有一、兩萬人報考,需要兩組甚至三組閱卷老師批改,因此必須在評閱前商議評分標準,閱卷過程也會隨時派人監看,也有報表顯示各組閱卷老師分數分布,避免考生因為閱卷老師寬嚴不一,分數差太多。
典試法修正草案另明定,國家考試「考試性質特殊者」,經考試院同意後,可以不公布試題及答案。
黃慶章舉例,警察是帶槍的公務員,必須淘汰心理狀態不合適者,警察特考未來擬實施「心理測驗」,但如果公布試題答案,就測不出後續應考考生實際的心理狀況;修法後這類性質特殊的考試即可不公布試題和答案。
典試法草案也增列得公開徵求、交換或購置國內外試題規定,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同時修正僅考試委員、教授、簡任官員得擔任典試委員的規定,開放聘任專業表現成績卓著專家擔任典試委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r/30/today-life3.htm?Slots=BLife

國考不必碰運氣 評分擬採量尺
14:39:28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9日電)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典試法修正草案,明定國考可採行量尺分數或百分位數等轉換方式,透過分數轉換,讓國考評分更公平,考生不必再「碰運氣」,擔心閱卷給分寬嚴不一。

考試院會通過典試法修正草案,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長黃慶章說,像稅務特考每次都12萬人報考,遇到這類考卷份數多的類科,一組閱卷老師改不完,需要第二組甚至第三組閱卷老師批改時,都會在評閱前開會商議評分標準,召集人會隨時監看閱卷過程,並有報表顯示各組閱卷老師分數分布,目的就是要避免考生因為閱卷老師寬嚴不一,分數差太多。

考試院會今天修正通過的典試法修正草案則明訂,未來國考可以採行量尺分數或百分位數轉換分數,由典試委員會決議「分數轉換的方式及標準」。

黃慶章指出,未來閱卷不論給分寬或嚴,透過量尺或百分位數分數轉換後,評分寬嚴趨向一致,讓國考更公平。

除了考卷份數多的類科可能採取量尺分數轉換,黃慶章說,部分專技考試選考不同的類科,如果不同科目間難易度差很多,透過量尺分數轉換,也可避免爭議。

考試院會修正通過的典試法修正草案也明訂,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增列得公開徵求、交換或購置國內外試題之規定;因應考試科目特殊需要,可以聘請有相當資歷的實務界人士參與典試工作。

另外,典試法修正草案也明訂,國家考試舉行完畢,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得對外布,但「考試性質特殊者,經考試院同意後,不予公布」。

黃慶章說,警察是帶槍的公務員,必須淘汰心理狀態不合適者,警察特考未來擬實施「心理測驗」,但如果公布試題答案,就測不出後續應考考生實際的心理狀況,因此修正典試法賦予法源,讓這類性質特殊的考試可不公布試題、答案。1010329
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3290152.aspx

典試法修正 可依量尺調整成績

【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2012.03.29 02:57 pm
考試院今舉行院會,通過修正典試法,未來典試人員將可衡量,是否依據量尺分數的方式,調整考生的分數,避免不同閱卷委員批改的考卷,因評分標準不同,讓考生吃虧,此外,未來命題委員的遴選,可擴大範圍從實務界遴選,以求考用合一。
考選部今表示,針對同一科目,可能有2人以上的閱卷委員,評分標準不同,引發公平性爭議,法規修正後,典試委員可裁量是否依據量尺分數的方式,調整考生分數,讓評分標準一致。此外,之所以會有給典試委員行政裁量權,主因為有些情況並不適合調整分數,譬如考試人數很少,若調整,在統計上是危險的,應該尊重專業判斷,避免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此外,考選部表示,未來命題委員的遴選範圍也將擴大,現行命題委員都來自各大學、專攻特定領域的學者,考題可能社會脫節,這幾年確實也發現,不少錄取的考生,都蹲補習班拚命背書,卻只會考試、不會做事,譬如飽受外界詬病的奶嘴法官。
考選部表示,因此,隨著社會發展越來越重視實作,未來典試人員將可從實務界遴選,考用合一,此外,修法後,未來將可從國外購買考題。
考選部也提到,選試科目造成不小爭議,譬如學生選試英文或日文,卻有其中一科較難,在擇優錄取時,就容易產生爭議,造成其中一方吃虧,未來也將把選試科目分開比較。
考選部也表示,現行規定所有測驗題都要公布答案,但考選部一直希望推動的心理測驗,若也一併公布答案,考生將可以模擬測驗,失去心理測驗的目的,因此,修法後,考試院可以不公布部分考試的測驗題答案,讓心理測驗盡快上路。但爭議已久的申論題是否公布答案,目前仍然沒有調整,仍不會公布。
2012/03/29 聯合晚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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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最新消息
101/3/29 下午 01:34
考試院通過典試法修正草案
考試院今(29)日召開第11屆第181次院會決議通過典試法修正草案,全案將儘速報請立法院審議。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典試制度歷經長期發展,業奠定良好基礎,惟隨著社會環境變遷及實務運作需要,現行規定已無法完全符合實際需求,經審酌實際情勢及呼應各界對於本法之意見,爰研擬修正草案。
考選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為強調實務界具相當資歷者,亦得參與典試工作,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相關工作經驗者擔任典試委員之資格條件,另對於因考試方式或應試科目之特殊需要,修正得就富有研究及經驗之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者或專業表現成績卓著之專家選聘。
二、因應未來可能採行量尺分數或百分位數等轉換方式,使國家考試之評分更臻於公平,增列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為典試委員會應決議事項之一。
三、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增列得公開徵求、交換或購置國內外試題之規定。
四、配合未來無紙化報名作業及其他電子化申請案件,增列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視為自行送達,以利處理各類有關案件。
五、將本法施行細則有關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以致於得再行評閱試卷之情事,移列至本法予以明定,以提升法律位階。另規範重閱條件及處理原則,使重閱處理方式更為明確周延。
六、為照顧弱勢,增列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相關權益保障之法源。
考選部並同時表示,此次典試法修正,將有助於大幅提昇各種考試之信度及效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公開,並進一步維謢應考人考試權益。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1054




考試院通過典試法修正草案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329 15:01:30)考試院院會今(29)日通過典試法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修正草案係為因應實務需求而檢討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包括:
一、因應未來可能採行量尺分數或百分位數等轉換方式,增列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為典試委員會應決議事項之一。另為提升典試委員會運作效能,增列得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行使職權之規定。
二、增列各種考試典試委員等應自典試人力資料庫中遴選聘用,以維護典試工作品質。另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增列得公開徵求、交換或購置國內外試題之規定。
三、規範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得對外公布,但對於考試性質特殊者,得經考試院同意不予公布,以肆應各種不同考試之需要。
四、為維護考試之公平與安定性,並確實踐履試題疑義制度,對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試題或測驗式試題疑義者,增列不得於事後行政救濟程序中爭執試題或公布答案之正確性。
五、將本法施行細則有關「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情事移列本法,以提升法律位階。另規範重閱條件及處理原則,俾使重閱更為明確周延。
六、為照顧弱勢,增列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相關權益之法源。
訊息來源:考試院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P4/101966.aspx

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3月26日剪報:天堂不撤守-落實依法行政 我們需要政府律師

3月26日中國時報 A12版

相關連結:


天堂不撤守-落實依法行政 我們需要政府律師
·                                 2012-03-26 00:54

·                                 中國時報

·                                 【陳長文】
     筆者從事律師和教學工作近四十年,體會到我國行政部門政策合法化能力嚴重不足的苦果(例子磬竹難書),而這也是筆者一再疾呼行政機關應普設「政府律師」的原因。據報導,考選部董保城部長決規劃設立「公職律師」(政府律師),站在行政單位第一線為民服務、為依法行政把關。筆者為董部長的決定喝釆!
     法治國家的憲法,要求政府行為須符合法律授權,此即「依法行政」。國父說的好,國家公務員都是人民「公僕」,政府存在是「為民服務」。整套憲法都是在確保政府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規定。換言之,除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況外,人民權利是不得以法律(遑論行政命令或解釋)限制的,依憲法精神,即使人民權利受有限制時,公務員仍應以服務人民為念,以誠實信用的態度善用行政裁量,作出符合憲法意旨的法律解釋或行政決定,而非僵化的曲解法律。
     舉筆者多年前因稅捐機關誤植地址而被溢課房屋稅為例,對於稅捐機關錯誤違法的行政處分,即使救濟期間已過,法律(行政程序法)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得自行撤銷該處分,但行政機關卻自陷法律文字窠臼,未善用裁量權,恣意放任違法狀態存在,如此作為究竟是依法還是違法?最後還要人民與政府對簿公堂,這樣大費周章,顯無必要?此中,耗費掉的不只是人民的時間及金錢,更重要的是,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行政機關肩負第一線適用法律的任務,如果欠缺學養俱佳又能擁抱憲政真締的法律專業人才,其所做出的行政處分會侵害人民權益的機率是可以想像的。所以,行政機關需要配置專業的政府律師,為各機關遇到和人民權益相關的法律問題時,以憲法為本,提供以人民福祉為導向的法律意見,貫徹為民服務的使命。
     美國聯邦政府(各州亦同)法務部有「SolicitorGeneral」(「首席政府律師」)的職位,職等雖次於法務部長(AttorneyGeneral)及副部長(DeputyAttorneyGeneral),但歷年來SolicitorGeneral所具備的法學素養往往較其長官有過之而無不及。SolicitorGeneral(及他屬下的律師團隊)非僅負責政府訴訟案件,更是「全方位的政府法律顧問」,為行政部門以憲法為本,提供最妥善法律意見。SolicitorGeneral是政府律師心中最嚮往的公職,也是法律人最佳模範(rolemodel)。因此,歷史上SolicitorGeneral凡經總統提名擔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者,都能獲得參眾兩院無異議的支持,地位崇隆可見一般。美國的實踐,值得做考選部規劃政府律師的參考,使我國的政府律師也能有相同使命感。
     政府律師應如何定位?重點絕不在代理政府訴訟,何況並非所有案件都以行政訴訟解決,合憲合法的行政機關處分就可形成有益於人民的法律內容,自可避免不必要行政訴訟。政府律師定位是,為政府的決策上游把關,專責為政府的法律意見作「合憲性」評估,讓政策在擬定之初,及第一線依法做成行政處分時,就進行法治品質控管。如此施政,不僅可免除人民對政府進行不必要訴訟,更重要的是,使政府在第一時間就贏得人民尊敬,及對法治的信心。筆者建議:
     第一、政府律師是公務員,但依其工作性質而言,亦有高度之獨立性及專業性,其地位應等同法官及檢察官,應享有類似之司法加給及身分保障。第二、高考法制人員應併入政府律師,進行體制整合。第三、目前考試院規劃中的律師、司法官、檢察官的三合一考試,應該納入政府律師,而成為四合一考試,並給予政府律師不同的在職訓練和養成教育。法官是實現權利救濟及論斷是非的律師;檢察官是負責刑事追訴的律師;「政府律師」則是落實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律師,彼此擔負功能雖然不同,但均有助於實現個案正義與落實法治精神。簡言之,政府律師毋寧是為政府依憲法行使公權力設下自我監督的機制,並發揮憲法監督政府和保障人民權利的角色。(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032600375.html

職能分析 3月25日剪報:公務員考科 研究縮減

3月25日聯合報 AA版

3月25日聯合報 AA版 


公務員考科 研究縮減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03.25 03:02 am
公務員考試的科目太多,有的甚至多達10幾科,但往往職場用到的不考,考的用不到。考選部長董保城指出,考選部正會同各部會,全面調查分析各考試類科的核心職能,據此調整或縮減考科,以符合用人需求。
政大英語系教授陳超明指出,公務員各類科要考哪些科目,往往請該領域的學者來訂定,為了保障自己教的科目,考科常偏多,「導致從科員到部長所需的知識,全都要考。」形同大學畢業考,是考學業成就測驗,而非職場所需的篩選能力測驗。
以高考三級一般行政類科為例,共同科目要考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其中法學知識包括憲法與法學緒論,等於要考4科;專業科目則要考行政學、行政法、公共管理、政治學、公共政策、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加起來也有7科,等於總共要考11科。
考這麼多科,考生拚命補習填鴨,當上公務員後,都派得上用場嗎?答案是否定的,陳超明說,他接觸過很多考生,他們說考上公務員後,最迫切需要的知識是如何寫公文及採購法,公文國文科會考,但採購法則完全不考,卻有切身關係,一旦採購發包出紕漏,容易吃上官司。
因此像新北市等地方政府,還會特別為初任的公務員辦基礎採購班,教他們如何依法行政。
陳超明認為,公務員要考哪些科目,應該依用人單位的需求來訂,而非依學者、學校教的科目來訂。「考那麼多科,根本是錯的。」
針對陳超明的建議,考選部長董保城也深有同感,以政府單位的採購為例,現在常涉及「公私協力」,有很多BOT或獎參條例的案子,非常複雜,對公務員的確是很重要的知識,卻不考。
董保城說,考科太多、或不符實際的問題,考選部早已發現,已邀集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教育部及各用人單位,推動一個25梯次的「職能分析」計畫,將全面分析專技及公務員考試各類科所需要的專業核心職能,建立客觀的能力指標,再據以調整應考資格、考試方式、考科多寡。
他表示,職能分析完成後,某些類科的考科可整併或減少,或改考更實用的科目;至於不是每個考生都一定要懂的科目,也可改成「選考」,例如列出3-5科,規定考生可選考1科,但為避免某些科目評分太嚴,沒人選考,未來可視情況考慮改用量尺分數取代百分制。
2012/03/2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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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反應/若改選考 擔心都選好考的

【聯合報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
2012.03.25 03:02 am
考選部計畫縮減公職考試的考科,多數考生及補教業者都表贊同,但懷疑如「民法」與「刑法」合併成一科,考生要念的書還是兩本,負擔並未減輕。但也有考生認為,高考進用的是較高階公務員,該考的專業科目還是要考,不宜輕言取消。
至於三選一、二選一的選考方式,多數考生都認為,若不同科的難易不一,選考易造成不公平,建議改為統一規定縮減考科。
去年的高考三等一般行政類科榜首趙紀綱認為,高考的專業科目多達6科,但都是必須的,如從行政法學習行政程序、行政處分,從行政學學習組織架構、行政中立、行政倫理,公共政策與公共管理對較高階公務員也有其必要性。
趙紀綱說,高等考試的考科雖多,但不必科科都拿高分,只要求有基本涉獵、了解;初考的考科少,但幾乎每科都要拿90分才考得上,不見得比高考好考。
志光教育集團督導張家旗建議,約9成的公務員工作是服務本國國民,用不到英文,如果要縮減考科,也許可減英文,只要求可能辦理涉外事務人員,如外交特考加考英文。他也認為,如果要考生選考,大家一定都選好考的,而非自己擅長的科目,失去意義。
也有人說,基層公務人員最重要的就是要會公文寫作及辦理採購,但公文寫作在公職考試中只占國文科總分的20%,採購法除審計人員之外幾乎都不考。張家旗建議,考科調整時,最好加入採購法等內容,免得公務員考上後,機關還得另為新進人員辦理採購法培訓。
高點教育出版集團老師萬文認為,考科適度縮減應可減輕壓力,建議高考專業科目由6科減為5科,普考專業科目則由4科減為3科。
2012/03/2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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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3月25日剪報:提升專業減考科/職業證照 將列應考資格

3月25日聯合報 AA版

相關連結:
1. 101年3月23日中國時報社論:支持考選部規畫招考公職律師
2. 101年3月17日剪報資料:行政更貼民意 明年招考公職律師

提升專業減考科/職業證照 將列應考資格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03.25 03:02 am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未來得因用人機關需要,將職業證照當成公務員的應考資格,除可提升專業性,也可減少考科。考選部規劃司長黃慶章說,需要證照的公職考試,專業科目原則上只考3科。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現行公務員考試的應考資格,如規定持有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須有其他法源,如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等類科,都是依相關職業法律設置。
不過,最近屢有衛生機關向考選部反映,其業務職掌雖非屬醫事人員執業範圍,但與醫事業務息息相關,負責指導所屬醫療院所,非具有醫事專業背景者無法勝任,因此建議公務員考試設置相關類科,如公職醫事檢驗師。
此外,考選部還將推動在政府機關內部增設「公職律師」,也有人建議增設「公職營養師」等,但若要增設,得一一修改相關職業法規,曠日廢時,無法立刻符合用人需求。
黃慶章指出,根本解決之道,就是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特殊應考資格的規定,「不限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不過,修正草案要送立法院審查通過才能實施。
黃慶章強調,未來若新增某類需要證照的公職類科,仍將維持原本相對應的現行類科,以利用人機關多元取才,讓尚未取得專業證照者也能應考。
此外,目前高考三級的公職獸醫師、公職社工師等有證照才能考的類科,專業科目都只考3科,比一般類科少3科,黃慶章說,未來新設的公職類科原則上比照辦理。
2012/03/2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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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報考誘因/公職律師 代訟擬給酬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03.25 03:02 am
本報最近報導考選部有意設公職律師,但外界擔心薪水低,吸引不了人。考選部將擬說帖,研議未來公職律師若代理政府機關訴訟出庭,可按件給接案費用,增加報考誘因。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長黃慶章說,考選部初步研議在交通、財稅、環保及衛生醫療等機關設公職律師,也可在一般行政類科當中分設一個公職律師的子類別,但專業科目只考3科,各單位有需求都可報缺。
考試院已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取得把證照當應考資格、設新類科的法源,若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最快明年就可招考公職律師。
黃慶章指出,公職律師若設在高考三級,月薪46千多元,其實不算低,他們將分發到第一線辦理業務,直接面對群眾,並提供任職單位更切實際的法律見解,若有民眾告該單位,還可以訴訟代理人的身分,幫單位主管出庭,不用額外花錢請律師。
他表示,目前公職社工師除了本薪,若處理有危險性、或特別需要保護的個案,還可請領保護性社工的特別處遇費,每個案子兩三千元。未來公職律師代理訴訟也可按件領接案費,至於費用要給多少,可再研議。
2012/03/2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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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25日:導遊領隊考試在士林國中



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吳幸收生日,本人出差,以電話慶生


101年3月23日中國時報社論:支持考選部規畫招考公職律師

3月23日中國時報 A27版

相關連結:101年3月17日剪報資料:行政更貼民意 明年招考公職律師


 中國時報社論

支持考選部規畫招考公職律師
·          2012-03-23 00:59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考選部計畫明年起招考公職律師,將在公務員高考三級的行政類科設置此一職位,先從財稅、環保及衛生機關錄取任用,分發辦理業務,凡有律師資格,只要加考行政學、公共政策,即可取得公務員資格擔任公職律師。推動此一新政策的考選部長董保成以為,他們任事會更貼近民意,可以為政府施政的合法性把關,落實依法行政。
     對於政府此一新的用人政策,我們相當贊成,也以為需要一些正確的觀念與配套措施,才能實現背後的良法美意。首先,律師考試與公務員考試雖然都是由國家舉辦的考試,但性質並不相同。律師是自由職業,律師考試是專門職業考試,也是資格考試,測試的是考生擔任律師的能力,但國家並不保證通過考試取得職業資格的律師獲得工作,那基本上是由市場決定的事項。公務員考試則一向採取考用合一政策,性質上是任用考試,現在有公職律師之議,乃是政府認識到有引進更多法律人才進入政府服務的必要,律師考試既然是由國家主持的資格考試,則將已經國家篩選而通過考試的律師人才延攬進入政府服務,自然順理成章。
     所應該強調者,招考公職律師,主要的政策出發點,應該是政府要更多的法律人才進入政府,藉以提升政府符合循法守法,依法行政的程度,並不該是為了為律師找出路。政府主持專業人員的資格考試,不但沒有責任或是義務為通過考試者尋找工作,也應該尊重市場機制。最近律師高考的錄取率提高,更多的律師進入市場,政府主持的資格考試,不能只是因為律師們恐懼競爭的抱怨而又再循限其錄取門檻,國家辦理的專業人員資格考試應該只問是否篩選出了人才,而不是因為已有的律師是否過多而不再篩選人才。單以現有的百分之十左右的錄取率而言,真正該檢討的是法學教育,如果十個法律畢業人只有一個人(甚至不到)有資格擔任律師,法學教育究竟是要培養什麼資格的人才?如果遠超過百分之十的人才進入法律專業就業市場,百分之十的錄取率是否仍然顯得偏低?這些問題其實遠比律師市場中保護主義者的聲音,更值得思考與重視。
     政府用公職律師的職位吸納更多的法律人,還有另一層嚴肅的意義在內。法律系畢業生進入政府擔任公務員者,原不鮮見,但與以律師身分進入政府工作相較,尚有差異。律師是必須接受律師倫理規範約束的專業,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不因係在律師事務所、民間企業或是政府之內擔任律師而有不同。律師若是違反律師倫理,應受懲戒,可能遭到除名,失去擔任律師的資格,這正是律師依法執行法律事務的制度憑仗。過去台灣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曾經長期忽略律師執業倫理規範的重要,前數年律師考試改革,最值得稱道的一項做法就是在律師考試中加考律師倫理規範,也因此促使法學教育重將律師倫理或法學倫理列為必修課程。現在政府有意設置公職律師職位,延招律師提升政府公部門法治行政的品質,在內部確保依法行政的法治國內涵,必須接受律師倫理規範的律師擔任公務員,正是與一般法律系畢業生擔任公務員不同之處。現行的律師法限制律師擔任公務員的規定,必須從事相應的修正,以應實際需要。
     說到實際需要,可能正是設置公職律師另一項關鍵的環節,一個講究法治,崇尚依法行政的政府,那一個部門不需要配備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職志的律師公務員人才?那一個機關不需要在形成重要政治決策時,問一個關鍵問題這樣做合法嗎?歷年來政府招考的法制人員公務員,數量少得可憐,應該擔負行政部門法律顧問的法務部,不但檢察官的員額有限,而且絕大部分只在擔任刑事訴訟控方代表的角色,政府對於公職律師的需求量其實很大,不僅是財稅、環保及衛生機關,進行全面的仔細評估與統計亦不為過。考試院既然調整考試政策,重新檢討整體政府需求,正當其時。
     我們為考選部新的政策鼓掌,期待審慎規畫,付諸實現,為政府帶來新的法治氣象!

引自: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032300470.html

101年3月23日剪報:公務員考試 「建議考英聽」

3月23日聯合報 A10版




公務員考試 建議考英聽
2012/03/23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政大英語教授陳超明昨天指出,國內過半數公務員平時需用到英文,且最重視的是英語聽力,但台灣公務員參加多益測驗成績,卻低於全台及全球平均,在各行業中排廿名,他建議未來中高階的公務員考試,應加考英聽。
考選部長董保城說,未來如用人機關認為有需要加考英聽,考選部理應配合,或可選擇高考三級以上需涉外的部分類科先試辦,普考、初考等中低階考試不用考英聽。
他強調,考英聽要有過渡期,等施測、評分等軟硬體建置完成再局部試辦,不宜貿然全面實施,畢竟每年多達五十萬人考公務員,且不乏中年考生,聽力不比年輕人,考英聽是一大挑戰。
目前公務員考試的英文科,都不考英聽,只有外交領事、外事警察等少數類科,有英文口試。
為提升中高階公務員的英語能力,人事行政總處去年選派一批公務員到國內外密集受訓四個月,昨天發表成果。
陳超明認為,在全球化年代,連農委會、體委會、青輔會等部會都常有涉外事務或國際談判,但以往政府官員接待外賓時,大家逃的逃、躲的躲,都只靠一兩位英文好的人撐場,提升公務員英聽能力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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