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審議通過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修正草案
考試院今(22)日召開第11屆第180次院會審議通過考選部研提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修正草案。考選部董部長保城表示,著作或發明審查的目的在衡鑑應考人專業知能及其在各該專業領域之創新發展能力,現行國家考試採行著作發明審查考試方式者,多屬高考一級或相當等級之高階文官考試,為吸引及甄選高學歷優秀人才進入政府部門服務,經審酌實務需求及相關法規規定,審慎研究後,研修本規則。
本次修正案經提院審查會審議通過,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 放寬代表著作或發明之送審期限為筆試報名期間之首日或末日前五年內,採最有利於應考人之作法,以廣納更多元之高階人才。
二、 修正審查委員人數由2人增加為3人,並以3位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使著作或發明審查之評定成績更臻客觀公平。
三、 分列著作或發明之評分項目,並酌予調整各評分項目之配分,以達公平客觀,更符合著作發明審查之精神。
考選部表示,本項規則將於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立即登載於考選部網站(http://www.moex.gov.tw),以供各界查詢。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1038
考試院最新消息
考試院修正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 發佈日期:101/03/22
§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22)日通過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有效拔擢優秀博士人才進入政府部門服務,並審酌實務需求及相關法規規定,審慎研究後,擬具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修正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應考人檢具之著作或發明等資料,由3份修正為5份。
二、增訂以2種以上著作或發明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之規定。
三、明確規定送審之代表著作或發明應提交於筆試報名期間前五年內經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科學及技術報告、文化藝術論著,或於國內外有正式審查程序之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者,除科學及技術報告、文化藝術論著外,其字數須在2萬字以上。
四、送審之代表發明已獲得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者,應繳驗發明專利證書或新型專利證書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對於2人以上合著之著作或共同發明,增訂僅得由第一作者送審。
六、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數由2人增加為3人。
二、增訂以2種以上著作或發明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之規定。
三、明確規定送審之代表著作或發明應提交於筆試報名期間前五年內經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科學及技術報告、文化藝術論著,或於國內外有正式審查程序之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者,除科學及技術報告、文化藝術論著外,其字數須在2萬字以上。
四、送審之代表發明已獲得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者,應繳驗發明專利證書或新型專利證書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對於2人以上合著之著作或共同發明,增訂僅得由第一作者送審。
六、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數由2人增加為3人。
http://www.exam.gov.tw/cp.asp?xItem=15791&ctNode=41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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