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最近消息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今(22)日召開第180次院會修正通過考選部研提之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將於近期內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類科應考資格如擬規定持有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時,須有其他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如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 醫師等類科,均係依據相關職業法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有關特別遴用職務規定而設置之類科。惟衛生機關屢有反應,其業務職掌雖非屬醫事人員執業範圍,然亦與醫事業務息息相關,負責給予所屬醫療院所專業指導,非具有醫事專業知能者無法勝任,建議公務人員考試設置相關醫事人員類科取才,如公職醫事檢驗師;又為協助機關正確適用法令,保障人民權益,於政府機關內部增設之「公職律師」,亦得依前開修正條文之規定拔擢適格人才。本案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規定,其修正重點包括:
一、為因應機關用人需求、齊一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甄選標準,修正第19條公務人員考試特殊應考資格規定,放寬應考資格訂定專門職業證書之條件,不限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亦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之規定。但未來仍將維持相對應之現行類科,以利用人機關多元取才,並讓尚未取得專業證照者亦得應考。
二、行政院組織法於99年2月3日 修正公布,並定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將組織調整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爰予配合修正本法第23條相關規定,且配合前開二機關組織法之施行日期,於本法第25條增訂施行日期,俾同時施行。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1042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322 14:12:30)考試院院會今(22)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第23條、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因應機關用人需求、齊一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甄選標準,今日院會同意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公務人員考試特殊應考資格規定,放寬應考資格訂定專門職業證書之條件,不限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亦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之規定。但為避免寬濫,影響一般應考人應試權益,未來用人機關有此需求時,將建立審核機制,以其業務性質是否應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勝任、工作內容是否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重大事項,作為准否增訂之依據。
黃秘書長另說明,行政院組織法於99年2月3日 修正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組織將調整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因此配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相關規定,並配合上開兩機關之新組織法施行日期,增訂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5條施行日期,俾同時施行。
訊息來源:考試院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因應機關用人需求、齊一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甄選標準,今日院會同意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公務人員考試特殊應考資格規定,放寬應考資格訂定專門職業證書之條件,不限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亦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之規定。但為避免寬濫,影響一般應考人應試權益,未來用人機關有此需求時,將建立審核機制,以其業務性質是否應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勝任、工作內容是否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重大事項,作為准否增訂之依據。
黃秘書長另說明,行政院組織法於
訊息來源:考試院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P4/10147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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